2018年12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刑事裁定书中称,上诉人罗铿成立的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且上诉人罗铿、张继祥、王敏、孙贤民及原审被告人张鹏也无教师资质。学校经营期间,对外招收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学生,购买手铐,采取体罚、禁闭等方式进行管理,违反了有关学校、教育等法律法规。
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同时称,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上诉人罗铿、张继祥、王敏和孙贤民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的赔偿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此节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月19日,李傲母亲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对终审裁定结果不满意,认为“判得太轻”,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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