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羽庭上提交多张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两人之前有多次大额经济往来,以及她在2014年9月1日前多次大额借款给代茴,称最初存的176万元是代茴偿还李羽以前的借款。她认为,这176万元和代茴没有任何关系。
李羽辩称,代茴称是为了帮助朋友完成储蓄任务才从自己的户下取出现金,以李羽的身份开立两张定期存单,这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逻辑上均无法成立。帮银行的工作人员完成储蓄任务,须完成任务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而不是特定的储户,李羽的身份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前提。代茴可以以自己的身份进行储蓄,也可以自已的配偶或孩子的名义进行储蓄。
即使为了达到规避某一事实,而利用他人的名义进行储蓄,也应留下该款属于自己的凭证,仅凭持有两存单就证明该176万元的存款系其所有,不能解释被告为什么要将巨额资金以李羽的名义进行储蓄。
标题回顾:女子取走名下约130万存款获刑10年,因好友诉称钱不是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