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罗铿在经营特训学校期间,组织被告人张继祥、孙贤民、王敏对李傲以长时间高位戴上手铐,不给休息、限制体位及饮食、殴打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四被告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罗铿还组织张继祥、孙贤民、张鹏,非法拘禁另一名学员王鼎轩,四名被告人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罗铿、张继祥、孙贤民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铿等人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明知当时处于温度很高的8月初,长时间用手铐将被害人铐在狭小、闷热房间,不给休息,限制饮食、体位,殴打等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出现脱水等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况,仍采取上述方式,产生被害人因水电解质紊乱而死的犯罪结果,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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