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必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有明确的终审胜诉判决书和执行终结裁定,难道还不能算是法律文书?济南中院已经执行终结本案了,怎么再给税务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部门依法强制征税是法定职责,为何不强制征税?”针对济南市地税局历下分局有关等待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答复函,程平不禁发问。
据了解,目前有关以上抵债房产的过户营业税缴纳仍未有进展,而微山湖集团所秉持的执行终结裁定的法律文书,却看似正在遭遇“暗度陈仓”——2015年7月9日,济南中院执行法官下达(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6号《执行裁定书》:“因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中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中止执行的(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正是(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维持的判决,然而(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在2014年6月6日已被裁定执行终结。
微山湖集团认为,(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所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6号《执行裁定书》无权将生效法律文书变更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而且两个判决的执行内容一致,前者的执行案就是后者的执行案,前者的执行结案也是后者的执行结案。
(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的(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第2项判决还显示:凯旋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82万元,利息106万元(利息截至2004年9月20日),以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另行计付。”微山湖集团认为,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有明确判决依据,不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律适用。
微山湖集团表示,济南中院该案执行法官(以下简称“执行法官”)的做法让人不解:
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
执行法官强行拖着本案不执行,山东高院将本案指定泰安中院执行,2009年12月28日泰安中院作出(2009)泰执字第14-3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凯旋公司的房产以房抵债2547万元给微山湖集团。
2012年4月
经过执行法官申请,山东高院又指定本案回济南中院执行。执行法官不仅拖延执行,而且大作手脚,先是下达(2012)济中法执字第59号《执行回转通知书》,企图将以房抵债的房屋执行回转到被执行人凯旋公司的关联公司富而通公司名下。
2014年6月该通知书被山东高院撤销。
此后在微山湖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历下支行拍卖款执行案433号案中,执行法官又公告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案外人富而通公司,企图重复执行申请人以房抵债的房屋给案外人富而通公司。
2015年1月该执行裁定又一次被山东高院撤销并且全省通报。微山湖集团称以上富而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执行法官中一人。
2014年11月25日
执行法官针对《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历山路142号有关房产执行问题的函》,以便函的形式要求济南市房管局暂停办理本案房屋的过户登记。
2015年5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济政复决字201539号)撤销了济南市房管局作出的“待济南中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再依据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行政行为,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5年7月9日
执行法官又下达(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6号裁定,其目的还是非法停止本案房屋的过户登记。
执行法官不先将该裁定送达给案件当事人,而是先送达给了案外人济南市房管局和济南市地税
微山湖集团举步维艰
一场追讨借款官司延续14年之久,微山湖集团直言他们遭遇“最离奇的官司”。它所带来的后果,最直观地表现在微山湖集团所属的微山湖鱼馆身上。因为资金及官司的压力,14年中微山湖鱼馆先后在济南关闭燕山店、泉城路店、八一店、银座店……一家曾拥有40余家酒店、2000余名员工的企业集团已经陷入了举步维艰、濒临破产的境地。标题回顾:宝贝这样做舒不舒服~嗯,抵在墙上抬腿环腰做h,小妖精你好湿好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