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湖集团认为,济南中院该案执行法官实际阻碍了微山湖集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第5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高院第20号民事判决书和济南中院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所取得的本案房屋(济南市历山路142号第6栋1-4层和地下一层)所有权的行使,使该房屋的征税和过户登记无法进行。
“数千万元的债务已经拖得微山湖集团筋疲力尽,也让我们错过了2005年准备在新加坡上市的大好机会。”程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