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区政府辩称系误拆导致涉案房屋损毁,这一说法通过庭审调查是不能成立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房屋虽然是建筑公司实施拆除的,但责任只能由委托人区政府承担。
澎湃新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侵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有何复杂性?
耿宝建:的确,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为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地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
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澎湃新闻:传统观点认为,征收过程中的违法强拆,只能按补偿程序进行解决。这会造成什么后果?
耿宝建:一个直接的后果是“诱导”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按照传统观点,违法强拆与依法强制搬迁最终结果一个样,给的钱一样多,而依法强制搬迁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这样所有“理性”的行政机关,都可能选择违法强拆。这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行政机关拆迁“经验”在传授。如果继续秉持这样的裁判观点,就不利于遏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就不能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局面。老百姓会觉得行政机关无法无天,同时也可能想:政府能违法,为什么我不能违法。这样的裁判,只能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太好。标题回顾:区政府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不能仅“补偿”还需赔偿